8月31日,美国移民局(USCIS)在联邦公告上发布了一项新提案--国际企业家法案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该法案主要是为了鼓励创业、创新和增加就业机会。 符合条件的外籍企业家可以在美国先取得两年的合法停留,来经营其在美设立的公司。 如果公司符合相应的条件,可以再申请三年的延期。 企业家签证所需条件: 1. 该企业必须是提出企业家签证申请三年之内创办的。 2. 申请人拥有该企业至少15%的股份,并积极参与企业的运营。 3.企业获得美国资本投资或政府拨款: (1)企业获得来自有成功案例的美国投资者(例如风险投资、天使基金、或孵化 器等)金额不低于345,000美元的投资; (2)获得来自联邦、州或当地政府金额不低于100,000美元的奖励或者拨款; 以上两点中,只需要满足一点即可,如果只是部分满足,则需提供其它证明有助于企 业发展和创造就业的证据。 在一个企业中,可申请企业家签证的外籍人士不得超过三名。同L签证类似,这些外籍人士获得签证后,只能为自己的企业工作,其配偶也可以申请在美的工作许可。 官网链接: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articles/2016/08/31/2016-20663/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rule 该法案有45天的公众评论期,评论期将于10月17日结束。
参加陪审团是每个美国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收到陪审团的通知信,应该填好后寄回或通过上网或传真的方式及时回复,不能因为工作的原因申请豁免。但是如果符合以下的情况,可以申请陪审团的豁免: 1. 年龄超过70岁; 2. 家里有小于12周岁的孩子需要照顾; 3. 本人是公立或私立中学的学生; 4. 本人正在高等教育机构就读; 5. 本人是参议院,众议院,或其部门,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的雇员; 6. 是某无行为能力人的主要照顾者(这一条不适用于以照顾无行为能力人为职业者。); 7. 美国军队的现役服务人员,并不驻在本区。 如果符合以下情况,才有参加陪审团的资格: 1. 年满18周岁; 2. 是美国公民; 3. 是该州和郡的居民; 4. 在该郡拥有投票权; 5. 有健全的头脑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6. 能够读和写; 7. 没有被裁定盗窃轻罪或重罪; [...]
A表为最终绿卡排期表,B 表为绿卡递交排期表。 (一)职业移民排期 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 : A表 第一优先:2010年01月01日, 第一优先为杰出人才,优秀研究人员和教授,跨国公司主管等 第二优先:2010年01月01日, 第二优先为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高学位人士或特殊人才等 第三优先:2010年01月01日, 第三优先为有技能工人,专业人士和其它工人 其他无技能劳工: 2004年01月01日。 第五优先:2014年02月15日,第五优先为投资移民 除中国大陆、印度、墨西哥和菲律宾之外的世界其他地区的排期为: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二优先:2014年2月01日 第三优先:2016年05月01日 其他无技能劳工: 2016年05月01日 B 表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一优先为杰出人才,优秀研究人员和教授,跨国公司主管等 第二优先:2013年06月01日, 第二优先为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高学位人士或特殊人才等 第三优先:2015年05月01日, 第三优先为有技能工人,专业人士和其它工人 其他无技能劳工: [...]
7月29日,美国移民局宣布 “扩大非法移民临时豁免法案“(Expansion of Provisional Unlawful Presence Waivers of Inadmissibility),该法案主要有五大要点,将于8月29日生效。 1. 新法案规定,申请人的父母或配偶可以是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而2013年生效的法案规定,申请人的父母或配偶身份必须是美国公民。 2. 该法案不惠及子女是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的申请人。 3. 申请人仍须证明如果无法入境美国,将造成直系亲属的极度困难(extreme hardship)。 4. 该法案只能豁免因非法居留而导致不许入境的禁令,过去移民局在审理I-601A申请案时,若认为申请人违反其它法律,会遭领事馆拒绝,可先否决申请。新法案则取消移民局该权限,直接由领事馆来决定申请人是否违反其它法律。 5. 该法案允许申请者在美国提前递交申请,在美等待结果,然后再决定是否回去海外做签证面谈。如果豁免通过了,申请人通常要回去海外,通过签证面谈,再返回美国。 官网链接:https://www.uscis.gov/news/news-releases/uscis-allow-additional-applicants-provisional-waiver-process
移民局7月15日表示,尽管国务院仍然实行双表排期,但是移民局弃用较快的排期表(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s),只接受优先日期在较慢的排期表(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之前的申请。
A表为最终绿卡排期表,B 表为绿卡递交排期表。 (一)职业移民排期 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 : A表 第一优先:2010年01月01日, 第一优先为杰出人才,优秀研究人员和教授,跨国公司主管等 第二优先:2010年01月01日, 第二优先为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高学位人士或特殊人才等 第三优先:2010年01月01日, 第三优先为有技能工人,专业人士和其它工人 其他无技能劳工: 2004年01月01日。 第五优先:2014年02月15日,第五优先为投资移民 除中国大陆、印度、墨西哥和菲律宾之外的世界其他地区的排期为: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二优先:2014年2月01日 第三优先:2016年03月15日 其他无技能劳工: 2016年03月15日 B 表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一优先为杰出人才,优秀研究人员和教授,跨国公司主管等 第二优先:2013年06月01日, 第二优先为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高学位人士或特殊人才等 第三优先:2015年05月01日, 第三优先为有技能工人,专业人士和其它工人 其他无技能劳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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