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月份的移民排期进展缓慢。 A表为最终绿卡排期表,B 表为绿卡递交排期表。 (一)职业移民排期 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 : A表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一优先为杰出人才,优秀研究人员和教授,跨国公司主管等 第二优先:2012年02月01日, 第二优先为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高学位人士或特殊人才等 第三优先:2012年07月01日, 第三优先为有技能工人,专业人士和其它工人 其他无技能劳工: 2006年12月01日。 第五优先:2014年01月08日,第五优先为投资移民 除中国大陆、印度、墨西哥和菲律宾之外的世界其他地区的排期为: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二优先:有名额 第三优先:2015年10月01日 其他无技能劳工: 2015年10月01日 B 表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一优先为杰出人才,优秀研究人员和教授,跨国公司主管等 第二优先:2013年01月01日, 第二优先为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高学位人士或特殊人才等 第三优先:2013年10月01日, 第三优先为有技能工人,专业人士和其它工人 [...]

    Published On: December 11th, 2015Categories: Daily post0.1 min readViews: 35
  • 2015年12月份的移民排期进展缓慢。 A表为最终绿卡排期表,B 表为绿卡递交排期表。 (一)职业移民排期 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 : A表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一优先为杰出人才,优秀研究人员和教授,跨国公司主管等 第二优先:2012年02月01日, 第二优先为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高学位人士或特殊人才等 第三优先:2012年04 月15日, 第三优先为有技能工人,专业人士和其它工人 其他无技能劳工: 2006年08月01日。 第五优先:2013年12月15日,第五优先为投资移民 除中国大陆、印度、墨西哥和菲律宾之外的世界其他地区的排期为: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二优先:有名额 第三优先:2015年01月09日 其他无技能劳工: 2015年09月01日 B 表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一优先为杰出人才,优秀研究人员和教授,跨国公司主管等 第二优先:2013年01月01日, 第二优先为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高学位人士或特殊人才等 第三优先:2013年10月01日, [...]

    Published On: November 12th, 2015Categories: Daily post0.1 min readViews: 32
  • 2015年10月19日,美国国土安全局正式提议将STEM专业留学生的OPT在普通OPT的一年基础上再延期两年。STEM专业是指科学(science),科技( technology),工程( engineering), 和数学( mathematics)专业。拥有上述四类专业学位的留学生在用完一年的Optional Practical Trainging(OPT)实习期后,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再延期两年,加上普通OPT规定的一年,总共将长达三年。如果顺利通过,将极大的缓解工作签证名额问题给留学生毕业之后的就业造成的严重困扰。如果规划合理,加上美国国务院今年十月刚刚推出的双表排期政策,甚至有可能在OPT期间递交绿卡的最后一步I-485. 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STEM专业的留学生在毕业后可以先申请为期一年的OPT时间,在一年OPT时间结束后还可以申请17个月的延期。国土安全部表示,延期两年的提议交由公众讨 论的时间从10月19日开始,为期间一个月,到11月18日结束。如果一切顺利,延期两年 的提议将于公众讨论期满后正式施行。

    Published On: October 22nd, 2015Categories: Daily post0.1 min readViews: 45
  • 一 定义 L1-B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委派专业知识人员而设立的一种非移民工作签证,与L1-A跨国公司高管签证相对应。 二 条件 提出申请的雇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美国境内拥有子公司,分公司或法律上有关联的公司; (2)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必须都在进行系统的商业活动。 L1-B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美国以外的公司从事特殊技术的工作。 应该注意的是,这一年的工作时间必须是持续的一年,但不必是申请L-1之前的一年,在过去三年当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 这一点对于经常赴美的经理人员尤为重要。一般说来,在美逗留的时间不得算作在海外公司工作的时间,但以H-1身份在美国公司的时间仍可计算在内。 另外,这一年的工作必须是全职工作。 (2)受益人具备特殊技术。所谓“特殊技术”,是指关于申请方的产品,服务,科研,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知识以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或关于企业运营的高级知识或专长。 (3)受益人将进入美国从事与特殊技术相关的工作。 三 准备资料 在提出L-1申请时,应提交如下证明文件: 1、美国公司:公司成立文件,章程,财务报表,报税记录,员工名单,经营合同,提单,商品保险单,银行存款证明,海外公司投资的汇款证明,办公室租约,办公室照片等。 2、海外公司:营业执照;办公室的照片,宣传册,员工名单,年度损益表,年度利润报表,税表,证明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文件。 3、申请人: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任命书,任职证明,工资证明,护照复印件等。 四 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L-1a最长为七年,L-1b最长为五年.在申请之初,如果美国分公司经营的时间不到一年,期限为一年。 五 “双重意愿” 根据美国移民法,凡申请L及H类别的签证者,美国领事馆均不得以移民倾向为由拒绝签证。根据这一法律,即使申请人明确表明有移民美国的打算,或其雇主、亲属已经为其提出了移民申请,只要其他方面符合条件,美国领事官员也须签发签证。从这一角度来说,对于已经通过亲属移民或职业移民递交移民申请还在等待漫长排期的申请人,L或H签证是早日到美的一条途径。美国国务院表示,不允许领事官员“重新审核”业已得到美国移民局批准的L申请。也就是说,领事官员不得用具体法律的适用标准来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L的签证条件。 尽管如此,申请人仍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充分的准备,有备无患。 1、了解自己在海外公司的职务和工作职责。 [...]

    Published On: October 8th, 2015Categories: Daily post0.1 min readViews: 34
  • 2015年9月25日周五,美国国务院修改了于2015年9月9日公布的移民签证排期表。在修改后的排期表上,中国大陆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的排期截止日从2014年5月1日倒退到2013年1月1日,而职业移民第三优先和第五优先的排期不变。这一变化,将使不少申请人无法及时递交I-485申请。 修改后的排期表如下:(A表为最终绿卡排期表,B 表为绿卡递交排期表) (一)职业移民排期 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 : A表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一优先为杰出人才,优秀研究人员和教授,跨国公司主管等 第二优先:2012年01月01日, 第二优先为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高学位人士或特殊人才等 第三优先:2011年10月15日, 第三优先为有技能工人,专业人士和其它工人 其他无技能劳工: 2006年01月01日。 第五优先:2013年10月8日,第五优先为投资移民 除中国大陆、印度、墨西哥和菲律宾之外的世界其他地区的排期为: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二优先:有名额 第三优先:2015年08月15日 其他无技能劳工: 2015年08月15日 第五优先:2015年5月1日,第五优先为投资移民 B 表 第一优先:有名额, 第一优先为杰出人才,优秀研究人员和教授,跨国公司主管等 第二优先:2013年01月01日, 第二优先为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高学位人士或特殊人才等 第三优先:2013年10月01日, [...]

    Published On: October 1st, 2015Categories: Daily post0.1 min readViews: 31
  • 2015年10月份的移民排期, 不但不负众望的大幅前进,还首次出现了双表排期。申请人可以按照较快的排期表(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s)递交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等到较慢的排期表(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排到取得绿卡。根据AC21条款,在递交I-485申请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配偶以及21岁以下的孩子都可以取得工卡和回美证,双表排期的出现大大增加了申请人及家人的灵活度,是非常利好的消息。这一节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AC21条款。 AC21 條款的背景 基於移民簽證的配額制度,美国国会每年只发放大約 14萬移民簽證名額。由於申請人数往往超過可用的簽證配额,因此造成了旷日持久的移民排期。為了緩解簽證積壓所造成的困難,國會通過了美國二十一世紀競爭法AC21。 其中有两项重要规定: 第一: AC21中第106(c)項規定,如果外籍员工的綠卡申請已經等待超過 180天,允許该外籍員工转换雇主。這項規定有幾個先决条件。首先,最初的移民簽證必須是有效的; 第二,I - 485必須已經等待了180天或180天以上;最後,新的工作必須是与绿卡申请文件上相同或類似的工作。移民局曾經表明未經批准的I - 140簽證申請仍可能是有效的,只要它在180天期間內“可被批准”。 第二:六年H-1B期满后可再次申请延期,但受益人(持H-1B的外籍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此H-1B外籍员工已经递交了I-140职业移民申请,而且其I-140已获批准;或者 此H-1B外籍员工已经递交了劳工移民申请(PERM)或I-140职业移民申请, 而且从其PERM 或 I-140移民申请递交之日至申请六年后H-1B延期之日,时间已超过365天。

    Published On: September 17th, 2015Categories: Daily post0.2 min readViews: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