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
L-1分为跨国公司经理(L-1A〕和特殊技术人员(L-1B)。
二、条件
申请L-1 A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美国以外的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应该注意的是,这一年的工作时间必须是持续的一年,但不必是申请L-1之前的一年,在过去三年当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
这一点对于经常赴美的经理人员尤为重要。一般说来,在美逗留的时间不得算作在海外公司工作的时间,但以H-1身份在美国公司的时间仍可计算在内。
另外,这一年的工作必须是全职工作。
2 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有法律上的联系。以下情形都可以满足该条件:
1〕美国公司拥有海外公司50%以上的股份;
2)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均隶属于另外一个公司;
3)美国分公司为海外两个企业的合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海外两个企业均可派经理人员以L-1身份来美。
为了符合L-1的条件,美国公司的海外公司在此期间必须持续经营。
三准备资料
在提出L-1申请时,应提交如下证明文件:
1、美国公司:公司成立文件,章程,财务报表,报税记录,员工名单,经营合同,提单,商品保险单,银行存款证明,海外公司投资的汇款证明,办公室租约,办公室照片等。
2、海外公司:营业执照;办公室的照片,宣传册,员工名单,年度损益表,年度利润报表,税表,证明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文件。
3、申请人: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任命书,任职证明,工资证明,护照复印件等。
四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L-1a最长为七年,L-1b最长为五年.在申请之初,如果美国分公司经营的时间不到一年,期限为一年。
由于L-1在延期之后,即可着手办理移民申请,所以L-1的延期是十分关键的一步。申请人在取得L-1签证顺利赴美之后,应马上考虑如何开展美国分公司的经营问题,从雇员、营业额,报税等方面准备。
五“双重意愿”
根据美国移民法,凡申请L及H类别的签证者,美国领事馆均不得以移民倾向为由拒绝签证。根据这一法律,即使申请人明确表明有移民美国的打算,或其雇主、亲属已经为其提出了移民申请,只要其他方面符合条件,美国领事官员也须签发签证。从这一角度来说,对于已经通过亲属移民或职业移民递交移民申请还在等待漫长排期的申请人,L或H签证是早日到美的一条途径。美国国务院表示,不允许领事官员“重新审核”业已得到美国移民局批准的L申请。也就是说,领事官员不得用具体法律的适用标准来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L的签证条件。
尽管如此,申请人仍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充分的准备,有备无患。
1、了解自己在海外公司的职务和工作职责。
2、了解自己在美国公司的职务、职责范围、工资和工作条件。
3、了解美国公司经营的情况,如业务范围、营业额、雇员情况、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等。
4、如果新成立的公司,要准备一份详细的发展计划,包括投资额度、经营范围、雇人计划和年度预算等。